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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之通報作業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二、同仁若有入境、過境或轉機港澳地區者請依規辦理通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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