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執行國民法官職務期間所遺課務之處理函釋
學校配合辦理方式簡述如下:
(一)教師依法執行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期間,學校核給公假。
(二)其所遺課務原則以調補課方式辦理,倘經學校評估確有實務執行困難之情形,得依相關規定核予公費排代。
(一)教師依法執行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期間,學校核給公假。
(二)其所遺課務原則以調補課方式辦理,倘經學校評估確有實務執行困難之情形,得依相關規定核予公費排代。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