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橫幅

轉知-公務員職場霸凌適用範圍之擴大

本案職場霸凌適用範圍之說明簡述如下:
(一)依保障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職場霸凌係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二)然考量上級機關對直接隸屬之下一級機關,因具有直接業務督導及指揮監督關係,相關主管人員仍有施以職場霸凌之機會;又下級機關首長如遭受上級機關具有相當權勢人員之負面言行侵害,尚難透過上述不法侵害相關規定請求該上級機關排除侵害而獲得保障,是各機關首長如有遭受「直接隸屬上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含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之職場霸凌,得循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有關職場霸凌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安衛辦法職場霸凌相關規定之操作說明如下:
1、被申訴人屬機關首長:申訴人應向被申訴人之上級機關之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受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無上級機關者,由該上級機關之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2、被申訴人非屬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申訴人得向其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防護委員會得協請被申訴人之現職服務機關適度參與調查。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