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5年獎勵廉能模範人員選拔
本案廉能模範人員選拔之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一)基本條件如下:
1、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 鎮、市公所現職員工。
2、品德良好,近二年內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及懲戒處分。
(二)特殊條件如下:
1、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能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2、從事端正政風或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者。
3、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對重大貪瀆案件偵破有功者(如涉機密請以密件函報本處)。
4、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有重大具體績效或貢獻,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5、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於提升機關廉能政風者。
6、其他優良廉能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善良風氣者。
(三)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1、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廉能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2、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二年內考績曾列為丙等。
4、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5、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於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四)遴選作業方式:
1、於115年5月18日前遴選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1至2人,填具旨揭附表1式2份,內容1-2頁為宜,並酌提供附件,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
2、由縣府政風處邀集其他局處科長以上或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共五人組成複審小組,召開會議評審出5至10名廉能模範人員,簽報縣長核定。
(五)廉能模範人員之獎勵如下:
1、核予嘉獎 2 次。
2、給予公假1日。
3、頒發新臺幣三千元等值之獎勵品。
4、縣長公開表揚。
(一)基本條件如下:
1、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 鎮、市公所現職員工。
2、品德良好,近二年內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及懲戒處分。
(二)特殊條件如下:
1、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能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2、從事端正政風或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者。
3、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對重大貪瀆案件偵破有功者(如涉機密請以密件函報本處)。
4、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有重大具體績效或貢獻,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5、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於提升機關廉能政風者。
6、其他優良廉能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善良風氣者。
(三)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1、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廉能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2、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二年內考績曾列為丙等。
4、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5、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於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四)遴選作業方式:
1、於115年5月18日前遴選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1至2人,填具旨揭附表1式2份,內容1-2頁為宜,並酌提供附件,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
2、由縣府政風處邀集其他局處科長以上或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共五人組成複審小組,召開會議評審出5至10名廉能模範人員,簽報縣長核定。
(五)廉能模範人員之獎勵如下:
1、核予嘉獎 2 次。
2、給予公假1日。
3、頒發新臺幣三千元等值之獎勵品。
4、縣長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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