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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停聘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本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規定簡述如下:
(一)依教師法第25條之修正規定略以,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期間未發給待遇者應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者應補發其停聘期間未發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二)基於上述規定針對暫時停聘者之補薪範圍已重為規範,故於上述規定115年5月15日修正生效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部分,均應全額發給;主管職務加給部分,仍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三)補發放期間規定如下:
1、114年度(含)之前者:於回復聘任並完成補薪程序後,依規定補發暫時停聘期間之各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2、115年度者:依行政院訂頒「11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所定發給日期統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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