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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50930-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補助行為及規範函釋

建議簡述如下:
(一)先期規劃階段:釐清權責劃分與「補助機關」認定。
1、補助機關之認定,應以何機關對於補助核定具有裁量權限(即「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而定。
2、中央機關函請地方政府協助受理或審核時,應於公文中明確敘明中央與地方之審查權責劃分。
(二)補助公告階段:落實補助資訊透明化。
1、補助行為如採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應由具備實質審查權之「補助機關」辦理補助公告。
2、於辦理補助公告時,應於公告內容中特別敘明「該補助案具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限之補助機關為何」,以利申請人或其關係人判斷如何遵循利衝法規範。
(三)受理申請與審查階段:落實事前身分揭露。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補助時,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2、申請補助對象應將身分關係揭露資料(事前揭露表)連同補助申請文件,向「受理申請補助機關」提出。
(四)核定與核撥階段:落實事後身分公開,補助核定後,補助機關承辦人應及時將補助對象之身分關係資料刊登或公開於機關網站或指定管道,落實事後公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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