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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請行政處室與教師詳閱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府教特字第1130115138號函辦理。
二、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

三、相關重要處遇原則如下

(一)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步轉銜)。

(二)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三)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四)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五)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六)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 (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 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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