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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新竹縣新豐鄉新豐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3日教人字第1131800077號函辦理暨人事總處113年3月13日總處綜字第1130000605號函辦理。

二、修訂本校「新竹縣新豐鄉新豐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第五點,新增『 校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受理申訴事宜』及附件1「新竹縣新豐鄉新豐國民小學職場霸凌處理作業標準流程『註3 :校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受理申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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