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敘薪補充函釋」.p
本案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函請教育部通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應主動通知教師,凡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提出重行敘定薪級申請一案之說明。
一、本案教育部說明簡述如下:
(一)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係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認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辦理提敘作業,再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以採計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提敘。
(二)查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代課、助理教師等年資,無法採計年資提敘薪級在案,現經上述教育部最新令釋自114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
(三)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原則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但行政主管機關就相同行政法規之前、後釋示不一致時,為維持法律秩序安定性,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四)綜上,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前開教育部89年1月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二、另依教育部79年9月3日台(79)人字第43450號函釋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現為幼兒園)代課(理)教師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每滿1年提敘1級,惟3個月以下之短期代課年資不予採計,併敘。
一、本案教育部說明簡述如下:
(一)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係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認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辦理提敘作業,再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以採計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提敘。
(二)查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代課、助理教師等年資,無法採計年資提敘薪級在案,現經上述教育部最新令釋自114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
(三)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原則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但行政主管機關就相同行政法規之前、後釋示不一致時,為維持法律秩序安定性,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四)綜上,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前開教育部89年1月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二、另依教育部79年9月3日台(79)人字第43450號函釋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現為幼兒園)代課(理)教師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每滿1年提敘1級,惟3個月以下之短期代課年資不予採計,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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