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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修正對照表

一、請假規則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3日,併入事假計算。
(二)請畢休假及補休後,方可申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三)請畢病假、事假、休假及補休後,方可申請延長病假。
(四)增訂休假日數計算時得採計當事人所具之年資。
(五)明訂退離再任年資未銜接者及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當年度事假及休假日數計算方式。
(六)增訂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三日。
(七)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之申請應配合請假日數檢附不同層級之醫療機構證明文件。
二、另查為配合請假規則之修正,本校現行差勤系統預計於10月2日下午18時進行版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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