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幼兒園代理年資得採計為提敘年資之釋令
一、旨揭令釋係停止適用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有關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代課、助理教師等年資,無法採計年資提敘薪級之規定,另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有關前後行政函釋不一致時之適用規定,故本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前開本部89年1月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
三、另查該釋令經該部以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下達,並請符合釋令情形之教師於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另查該釋令經該部以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下達,並請符合釋令情形之教師於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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