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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年資符合教育實習年資者可採計為提敘年資函釋

一、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二、本校教師若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者,請注意該年資是否已採計提敘教師薪級在案,若有疑義請洽人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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