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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豐國小家長會115年度警衛保全勞務採購

一、本標案名稱:新竹縣新豐國小家長會115年度警衛保全勞務採購
二、依據:
(一)《民法》第490條及第535條關於承攬及勞務契約規定。
(二)《教育部暨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及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家長會得以經費支應學校教育活動及校務推展所需經費。
(三)本案係由家長會以自有經費辦理,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採購,惟為確保程序之公正與透明,參考以下政府採購程序辦理:
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2.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九條。
三、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整($800,000)。
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優良得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一年。以原契約條件核算付款。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整 ($1600,000)。
四、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新臺幣捌拾萬元整($800,000)。
五、招標方式為:

(一)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二)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六、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七、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八、廠商投標文件遞送方式:
以書面方式投標。
九、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14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一、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1式6份,置於
標封外。
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1時30分。
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新豐國小校長室
十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2人為限
十五、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十六、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十七、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得予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期間至多一年),預估擴充金額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整($1600,000) (以原契約單價及條件核算付款)。
十八、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無效標。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等。(不及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最近3年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四)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十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二十、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04警衛勤務說明■
二十一、投標文件須於 114年11 月17日17 時 00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新竹縣新豐國小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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