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及第九條修正條文
本案辦法之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提出方式更多元,除書面外,亦可以email或科技通訊軟體等方式提出。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放寬,可因個人需求提出短期之留停期間。
(三)育嬰留職停薪提出申請期間限制之放寛,配合育嬰留停期間或具急迫事由時,不限於需於10日前提出。
(一)育嬰留職停薪提出方式更多元,除書面外,亦可以email或科技通訊軟體等方式提出。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放寬,可因個人需求提出短期之留停期間。
(三)育嬰留職停薪提出申請期間限制之放寛,配合育嬰留停期間或具急迫事由時,不限於需於1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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