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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最新規定

一、旨揭修正條文之適用情形簡述如下:
(一)旨揭修正修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
(二)114年12月27日新修正法律生效以前的每月退休(職)所得,應照原規定辦理,無補發113年及114年二年度退休金差額之情事。
(三)114年12月28日新修正法律生效以後的每月退休(職)所得,均會改依112年度替代率計算後發放,惟因退休公教等人員的月退休金必須進行重新審定,案件量龐大,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銓敘部將配合旨揭退撫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四)有關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已退休公務人員。
(五)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然須配合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每月退休(職)所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系統調整之作業流程併同辦理。
三、綜上所述,修正法條生效前均依原規定發放退休(職)所得,修正法條生效後「暫以原規定發放退休(職)所得」,嗣後配合退休(職)金重新審定及相關資訊系統之調整,再以修正法條之規定發放退休(職)所得,並補發法條生效後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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