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考績累計任職及代理月數之不同計算函釋
本案函釋內容簡述如下
(一)考績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
1、理由:為配合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考績法第3條,將另予考績之「連續」任職要件修正為「累計」任職,考量另予考績之任職期間如沿用過去「以月計」之計算方式,恐致公務人員於各該月份僅任職少數日數,即得累積成就辦理另予考績要件,實有未盡公允之虞。
2、計算方式:先採計完整任職月數,再將畸零日數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不足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
(二)考績細則第9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之計算維持原方式,以「國曆月份」之分月為準,並以「調任前、後職務所跨月份或實際代理(兼任)職務所跨月份合計數」,占其當年「考績考核任職期間所跨月份合計數」之比例計算。
(一)考績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
1、理由:為配合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考績法第3條,將另予考績之「連續」任職要件修正為「累計」任職,考量另予考績之任職期間如沿用過去「以月計」之計算方式,恐致公務人員於各該月份僅任職少數日數,即得累積成就辦理另予考績要件,實有未盡公允之虞。
2、計算方式:先採計完整任職月數,再將畸零日數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不足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
(二)考績細則第9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之計算維持原方式,以「國曆月份」之分月為準,並以「調任前、後職務所跨月份或實際代理(兼任)職務所跨月份合計數」,占其當年「考績考核任職期間所跨月份合計數」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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