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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職安法適用配套作法

旨揭規定之適用及配套措施簡述如下:

(一)過渡案件的處理原則:於 115年7月1日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終結 的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1、從新原則:該等案件應依「施行後」的規定辦理結案。

2、程序效力維持:雖然依新制結案,但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行政管理:報告期限、決定及系統登錄依新制。

1、調查報告完成期限:後續調查報告的完成時間必須符合新制準則所定之期限要求。

2、調查決定:案件的最終決定(如霸凌是否成立之認定)須依新制規定作成。

3、系統登錄:這是新制下的重要行政責任,機關(構)必須依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之內容與方式進行線上登錄。

(三)系統登錄的具體期限規範:

1、規範對象:「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人員」以及「政府機關/民意機關中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中政府機關中具勞工身分者同時受勞動主管機關與人事主管機關的雙重監督。

2、受理通報:機關接獲申訴後,應於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3、結果通報:對於申訴事件的處理結果,應於決定作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

(四)救濟途徑:當事人若不服機關(構)對於職場霸凌案件所為之決定,依職安法規定辦理。

1、書面申復:收到決定書面通知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

2、逾期申復之勞檢申訴:當事人逾 30 日的申復期限時,就雇主違反規定的事項,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務提供地所轄之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

(五)裁罰機制及法規適用上的特別規定:特別是針對機關首長或主管的法律責任。

1、法規適用的優先順序: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安衛辦法,對於公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職安法適用。

2、 一級單位主管的裁罰事宜:職安法未直接針對「一級單位主管」個人認定霸凌成立時規範罰鍰,故回歸保障法裁處。

3、行政管理疏失之裁罰:機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依公告方式完成系統登錄,將面臨職安法下的行政罰則。

4、具勞工身分公務員之特別處置:機關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此類人員亦得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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